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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腰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行腰椎手术后出现双下肢截瘫,患者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维权后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江兴兵|时间:2024年08月16日|10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王先生生于1945年,近几年因间断腰痛、右下肢麻木、胀痛,于2021年12月2日前往武汉某协和医院就诊,门诊以“脊柱退变性侧弯”收入骨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脊柱退变性侧弯、腰椎椎管狭窄症、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病变、老年骨质疏松。2021年12月8日,在全麻下行腰椎管狭窄扩大成形术+椎间盘切除合并植骨融合术+椎弓根钉内固定术,手术持续近六个小时。患者于2021年12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脊柱侧弯、腰椎椎管狭窄、腰椎间盘突出、腰椎退行性病变、骨质疏松。

出院后,患者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迅速恶化,表现在:先是双腿麻木、乏力加重,会不自觉跪地,尚可扶东西行走,后发展到双腿完全无法行走,腿脚无知觉,瘫痪状态,会阴部、臀部麻木、无知觉,无法坐稳。2022年1月14日,患者王先生到该医院骨外科门诊复查,诊断意见:腰椎术后改变、腰椎退行性变,医院未给予特殊处理。2022年2月5日,患者再次到被告处门诊复查,进行了全脊柱正位、侧位X线检查和颈椎+胸椎+腰骶椎平扫MR检查,检查所见:颈椎间盘向后膨出及突出,压迫后方硬膜囊、颈椎间盘水平双侧椎间孔略显狭窄,脊髓前缘轻度受压;胸椎椎间隙狭窄,多发椎间盘膨出及突出,压迫后方硬膜囊,胸髓受压;腰椎间盘向后突出,压迫后方硬囊膜,双侧椎间孔狭窄,多水平马尾终丝受压,诊断意见:颈椎、胸椎、腰椎退行性变。

患者在武汉某协和医院行腰椎手术前,除腰痛、下肢乏力麻木外,无其他不适症状,能正常行走,可独立生活。但是在实施手术后很短的时间,患者即出现了脊髓和马尾神经严重损伤的症状。即便通过手术治疗,腰椎管狭窄、椎间盘突出和脊髓受压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在复查后发现颈椎、胸椎和腰椎全部出现了椎间隙狭窄、椎间盘突出、压迫后方硬膜囊和脊髓的情况。这些病症导致患者目前双下肢无力,腿脚无知觉、无法活动、无法坐立、生活不能自理,严重影响了其生活质量,也为下一步治疗增加了难度和极大的风险。

患者高度怀疑目前的症状是由不当的腰椎手术引起,但毕竟又是医疗技术响当当的湖北省头部医院,遂来到湖北玺来律师事务所找擅长医疗事故纠纷案件的江兴兵律师咨询本案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江兴兵律师通过详细了解患者既往病史、治疗情况,特别是详细审阅了住院前后所有的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后,认为该院主要存在以下过错:1、针对年事已高的患者,对手术风险认识不足,盲目进行范围大、损伤大、风险大的手术;2、术前沟通不充分、告知不全面,医生术前表示该手术可以缓解70—80%的症状,但对该手术实际效果、并发症及手术意外和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不足;3术前检查措施不完善,没有进一步进行磁共振检查,明确颈椎、胸椎和腰椎病变具体情况和硬膜囊、脊髓受压情况,导致其后的治疗无针对性,无效果;4、术后未及时对患者复查MR,以评估手术效果及脊髓、神经受压情况,对术后后果估计不足、术后治疗措施和术后指导不到位。

患者听取了分析意见后,便坚定地委托江兴兵律师代理诉讼维权。律师在告知其相关诉讼风险后,双方便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由江兴兵律师全权代理该案诉讼。在向法院起诉时,江兴兵律师一并提出鉴定申请,即鉴定被告医院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原告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护理期、营养期。

诉讼中,江汉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委托坚定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系次要,参与程度为16—44%;原告双下肢截瘫肌力二级之损伤致残程度评为二级,护理期、营养期评定为定残日前一日,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原告据此鉴定意见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医院赔偿损失共计20余万元,江汉区法院于2024年2月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医院不服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被中院判决驳回上诉。原告现已取该笔赔偿款。江兴兵律师的代理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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